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中提出的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是我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在中医药领域的重要落地举措,也是继公立医疗机构西药、中成药零差率后,对中药配方颗粒价格管理的统一规范,该政策与此前国家医保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零加成要求一脉相承,核心是让中药配方颗粒价格回归理性,同时推动医疗服务价值重构,以下从政策内涵、出台背景、核心影响、配套逻辑四方面展开解读:
一、政策核心内涵:明确定价规则,与中药饮片差异化管理
零差率的核心定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配方颗粒时,需严格按照实际从省级医药采购平台的采购价格销售,不得在采购价基础上进行任何比例的加价,彻底取消此前部分地区参照中药饮片执行的15%-25%加价政策,药品价格中不再包含“差价利润”。
与中药饮片的政策区分:文件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仅单独对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零差率,意味着二者价格管理体系正式分离——中药饮片仍保留传统加价模式,中药配方颗粒则纳入现代药品零差率管理框架,这是基于配方颗粒工业化生产、标准化流通的属性做出的精准定位。
执行范围与要求:覆盖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且配方颗粒采购必须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完成,医疗机构需及时登记实际采购价格,确保零差率执行的透明化、可监管,同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配方颗粒不得议价,进一步锁定价格底线。
二、出台背景:契合医保控费、行业规范的双重导向
落实医保控费总要求:作为临床常用剂型,中药配方颗粒此前的加价模式推高了患者用药成本和医保基金支出,零差率是挤出药品价格虚高水分、减轻医保负担的关键举措,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支付标准改革形成政策协同。
规范行业发展乱象: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结束后行业准入门槛降低,大量企业涌入导致市场竞争混乱,部分医疗机构通过违规加价、捆绑收费等方式获取利润,零差率政策通过统一价格规则,实现“阳光定价”,遏制灰色操作。
推动医疗服务价值回归:此前医疗机构对配方颗粒的推广动力主要来自加价利润,存在“重药品、轻服务”的问题,零差率政策切断了“以药养医”的利益链,倒逼医疗机构聚焦药学服务本身。
适配行业标准化进程:随着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逐步落地,产品质量、生产工艺实现全国统一,为零差率政策的全国推行奠定了基础,标准化的产品属性也要求配套标准化的价格管理规则。
三、对各相关主体的核心影响:重构利益格局,倒逼转型发展
零差率政策直接改变了中药配方颗粒产业链的利润分配逻辑,对医疗机构、生产企业、患者三大核心主体带来差异化影响,短期阵痛与长期转型并存:
1.对公立医疗机构:告别加成依赖,向“以技养医”转型
短期挑战:失去配方颗粒加价利润,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或中药科室的直接收入会受影响,成本压力增大;
长期机遇:文件同步提出“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国家医保局调剂费收取政策衔接,医疗机构可通过收取配方颗粒调剂费(覆盖处方审核、剂量复核、设备调配、用药指导等专业服务成本)获得合规收入补偿,推动药学部门从“成本中心”向“价值中心”转变,药师的专业劳务价值从“隐性”变为“显性”。
2.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利润空间压缩,行业淘汰赛加速
双重压力叠加:零差率切断了终端加价的利润传导,叠加全国各省份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的平均45%以上降幅,企业终端定价空间大幅压缩,中小企若无法控制生产成本,将面临被淘汰风险;
转型方向明确:倒逼企业放弃“渠道竞争、价格竞争”,转向“价值竞争、质量竞争”——一方面需优化生产流程、推动“原辅料+制剂”一体化发展,降低生产成本;另一方面需强化质量管控,适配国家标准,同时拓展院外渠道(民营中医馆、线上诊疗、DTP药房),减少对公立医院的依赖。
3.对患者:直接享受价格红利,用药服务更专业
价格实惠:配方颗粒售价回归采购价,挤出了价格泡沫,患者用药负担直接减轻,实现“平价购药”;
服务升级:调剂费的收取倒逼医疗机构提升药学服务质量,患者能获得更专业的处方审核、用药指导,用药安全性和精准性得到保障,真正实现“花更少的钱,享更优的服务”。
四、政策配套逻辑:并非单一“降价”,而是全链条价格治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并非单独推出配方颗粒零差率,而是将其纳入药品价格全链条治理体系,通过多项配套政策保障政策落地效果,避免“一降了之”带来的供应、服务问题:
采购端:要求配方颗粒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采购,新上市配方颗粒按首发价格挂网,集采中选品种按协议价格挂网,完善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制度,确保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监管端: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实施药品价格智能监测,对配方颗粒价格异常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同时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打击哄抬价格、围标串标等行为,保障市场秩序;
产业端:推进药品原辅料价格信息共享,防范药用辅料、包材无序涨价,从上游控制配方颗粒生产成本,同时加强中药材价格引导,促进中药优质优价,保障配方颗粒原料质量;
支付端: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配方颗粒,同时推动调剂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部分地区已落地),避免患者因调剂费产生额外负担。
以下为官方文件原文: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服务药品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突出临床价值和用药可及,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获得质优价宜药品。
二、完善重点环节药品价格政策
(一)优化创新药等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实行新上市药品企业自评制度,引导医药企业做好自评,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定价,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对新上市药品价格制定,区分高水平创新药,改良新药,通用名药(即仿制药)等情形,分别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对改良新药等,鼓励引导制定与患者获益相匹配的价格。对通用名药等其他新上市药品,引导医药企业参照同通用名,同作用机制,同功能主治药品价格合理定价。根据真实世界研究结果和临床使用实效,医药企业可在药品首发价格基础上适当调整价格水平。
(二)发挥医保支付标准对药品价格形成的引导作用。坚持基本医保"保基本",兼顾患者获益和鼓励创新,优化医保目录调整规则。对申报纳入医保目录的独家药品,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综合首发价格合理性等因素,与医药企业谈判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规模相匹配,合理体现药品临床价值的支付标准。医药企业根据协议约定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谈判药品,向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谈判药品的市场价格可不受支付标准约束。在通用名药上市后,各省份应及时推动参照通用名药价格调整支付标准。对申报纳入医保目录的非独家药品,通过竞价等方式形成支付标准。
(三)健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拓宽医药生产企业对接供应医疗机构的渠道。对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的药品,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通过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公平竞争形成合理价格。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中带量采购规则,规范开展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加强对地方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加强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政策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同通用名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四)完善药品挂网价格管理。加快建设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供应给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应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挂价,新上市药品按首发价格挂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谈判和竞价医保药品按协议价格挂网,其他药品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挂网规则和药品差比价规则合理确定挂网价格,完善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制度。优化挂网规则,推动参比制剂,通用名药体现合理价格梯度,促进不同企业生产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相对均衡。
三、推动相关主体发挥药品价格发现作用
(五)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作用。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推动医疗机构及时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登记实际采购价格,研究挂网价格与议定价格合理联动的有效方式,调动医疗机构主动控费积极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不得议价。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和药之间的利益链。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六)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零售药店药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推行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公开比价。编制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引导医保药品价格更加合理。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定期评估价格执行情况。鼓励医保定点药店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适宜价格销售,引导中选企业稳定供应,提高中选药品可及性和覆盖面。
(七)用好网上药店价格发现功能。利用网上药店信息透明,比价便利,竞争充分的特点,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比价,研判异常价格,促进不同渠道药品公平合理定价。引导网络平台经营者加强平台内网上药店管理,发现医药企业,网上药店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引导关键领域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八)促进创新药多元支付与价格合理形成。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公益慈善等功能作用,引入多方参与创新药价格协商,拓宽创新药支付渠道。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落地实施,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发挥医保信息平台优势,鼓励医药企业,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等社会力量为创新药使用者提供精准有效帮扶。
(九)强化短缺药保供稳价。加强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动态调整管理。优化短缺药品直接挂网规则,加强分类管理,信息披露和监测评估。国家医药储备应急调用或纳入上述清单的药品,可由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议定临时采购价格,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并备案。
(十)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价格管理。依法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新上市且尚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由医药企业自主合理制定临时价格,按规定及时报送医保部门。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申报挂网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已报送的临时价格。
(十一)规范药品原辅料价格行为。推进药品原辅料价格信息共享,引导原辅料企业向制剂企业直接供应,支持"原辅料十制剂"一体化发展。防范关键药用辅料,药用包材无序涨价。加强中药材价格引导,在完善质量评价的基础上促进中药优质优价。
五、加强药品价格治理
(十二)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加强全国挂网药品价格一览表等数据应用,实施药品价格智能监测。推进药品追溯码在药品流通领域全链条应用。完善医药价格指数机制。加强监测成果运用,实行药品价格风险预警,以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基准,对同通用名药品中价格明显偏高的进行价格风险提示。
(十三)推进药品价格协同治理。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药品审评审批,流通供应,配备使用,支付保障等政策与价格政策协调衔接。健全药品价格风险处置制度,采取书面问询,成本调查,约谈提醒,公开问询等措施督促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大对药品购销领域失信行为的约束和纠治力度。坚决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非理性竞价中标影响正常供应,维护集中带量采购市场和价格秩序。强化药品价格和反垄断执法,依法严厉惩处药品和原辅料生产经营领域以缺逼涨,垄断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药领域全链条穿透式审计监督。
(十四)建立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健全药品真实世界研究框架,规则和程序,鼓励支持对医保目录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药品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科学客观评估药品价值,为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提供参考。加强药品医保价值评估能力建设,助推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六、加强组织实施
医保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统筹推进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药品价格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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