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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全面禁止售卖生草乌、生附子!

来源: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 浏览:117次 时间:2026-07-08 14:30:30

关于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

严禁售卖生草乌、生附子的通告


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发布本通告,就全县范围内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严禁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生草乌、生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加工不当或擅自食用生草乌、附子附片,极易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城乡农(集)贸市场、赶集街区、菜市场、山区特产交易点、流动摊贩聚集区、中药材集散点、旅游景区周边商铺等场所,一律禁止销售生草乌、生附子、附片等未经规范炮制的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包括以其为原料的自制泡酒、药膳原料、粉末制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平台、快递物流、流动摊点等渠道非法销售此类毒性中药材。


三、各类农(集)贸市场、中药材经营部等市场主体需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在市场入口、交易区等显著位置设置“严禁销售生草乌、生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警示标志,将是否违法销售毒性中药材纳入市场管理巡查工作内容,发现非法销售行为立即制止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坚决杜绝市场内非法销售生草乌、生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行为。


四、药品经营企业若需销售经炮制的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饮片,必须取得包含“中药饮片(含毒性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健全落实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加强处方调剂管理,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含药膳餐馆、农家乐等)严禁在食品、饮品中添加生草乌等毒性中药材,不得经营以其为原料的食品、自制泡酒或药膳菜品;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等群体性聚餐承办方,严禁采购、加工、使用任何毒性中药材。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城乡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售卖生草乌、附子附片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1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守护生命安全。



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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