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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局促进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林业局 浏览:150次 时间:2026-06-06 15:25:02

湘林护〔2026〕5号

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经研究,现将《湖南省林业局促进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

2026年6月3日

《湖南省林业局促进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健康中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工作要求,推动全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和健康产业发展,助力农民增收,现就促进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选支持对象。本措施所称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且被收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年版)、地方中药材标准的动植物物种。根据我省实际,优先支持林麝、黑熊、猕猴、梅花鹿、大壁虎、龟、鳖、中华蟾蜍、银环蛇、尖吻蝮、眼镜蛇、乌梢蛇、参环毛蚓、厚朴、金毛狗蕨、天麻、白及、黄连、竹节参、珠子参、金荞麦、铁皮石斛、山豆根、杜鹃兰、皱边石杉、七叶一枝花等26种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利用。今后根据生产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二、加强资源保护。依法严格保护药用珍贵濒危动植物的野外资源,规范繁育利用行为,严管野外猎捕、采集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猎采和破坏栖息地(生境)的行为。通过设立保护小区、建立迁地保护基地与科学研究基地等,加强野外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依托省林科院、省植物园、省种苗繁育示范中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单位建立湖南省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库,开展26种优选物种资源收集保存,依托省青羊湖国有林场建立林麝繁育基地。其他繁育条件好、有工作基础的单位,经评估可以作为繁育基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支持。


三、开展资源监测。依托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开展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切实掌握全省资源动态和产业发展现状。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产业纳入林业产业统计范围,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和产业发展监测。


四、提升资源质量。按照《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3个通则的通知》(林改发〔2021〕59号),以及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标准、规范,推进繁育利用规范化、标准化、绿色化,提升药材质量。鼓励开展药材品质检测和认证,提升市场竞争力。


五、优化产业布局。将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纳入湖南林业“十五五”规划,一体谋划有序推进产业发展。支持各地根据资源禀赋、地理优势和历史沿袭,推行一县一业、一村一品,因地制宜建设集中种养区和加工集散地。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加强上下游企业汇聚,推动地区之间技术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升产业竞争力。


六、壮大产业规模。每年支持3-5个主体开展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加大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林下种植类、养殖类企业培育力度,推动做优做强。推广“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订单生产模式,构建产业联合体。加强品牌推广,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结合地方特色,打造优势品牌。


七、创新管理服务。优化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行政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容缺办理,委托下放一批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许可事项。对开展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科学研究,需猎采野外资源的,负责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已掌握相关物种野外资源状况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野外资源调查报告。对繁育利用单位有物种认定、技术指导、溯源需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靠前服务。


八、加强科技支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动建立药企、科研机构、繁育主体协同研究机制。联合开展林麝、大壁虎、金毛狗蕨等种源筛选、良种繁育、规模化养殖(种植)等科研技术攻关。建立技术支撑队伍,组织技术培训和应用示范,深化技术服务支撑体系。支持开展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食同源技术、药食同源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研究,扩大应用范围和市场需求。支持小规模人工繁育主体开展散养试点。


九、强化资金保障。将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纳入林业产业发展扶持范畴,按照相关办法支持开展人工繁育利用研究、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繁育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


十、加强组织领导。联合相关部门加强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繁育利用产业发展指导,落实政策和资金支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明确重点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深化政策、技术服务,协同推进全省药用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产业发展。


本措施自2026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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