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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来源: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46次 时间:2026-09-14 11:35:05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药监〔2024〕26号)精神,立足城口中药材资源禀赋,引导中药材生产、种植(养殖)单位积极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推动县域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在2023年印发的《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城口市监发〔2023〕46号)的基础上起草修订了《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自2026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

二、征求意见稿全文

详见附件。

三、意见反馈渠道

请将意见反馈至QQ邮箱:286745872@qq.com。联系人:谭小波,联系电话:59226278。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9月 10日附件


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鼓励中药生产龙头企业、中药材种养植(殖)龙头企业积极创建GAP基地,实现中药材“优质、优价、优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79号)、《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中医药产业融合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4号)、《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药监〔2024〕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城口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

(一)成功创建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的中药生产企业;

(二)与中药生产企业联结,按照GAP操作规程种养植(殖)中药材,产出药材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且被联结的中药生产企业收购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包括:基地公司、合作社、农场、林场等)。

二、奖励扶持品种

本办法优先适用于《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实施方案(2023—2025年)》明确的19个符合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材种属来源的中药材品种,其他的城口优势中药材品种,可由市场主体提出创建申请,经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审定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奖励扶持原则

按照“先建后奖、不建不奖”原则,对GAP基地创建主要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奖励扶持,每个基地的奖励资金总量不得超过GAP基地创建投资额度的30%(GAP创建投入奖励主要包括:硬件建设环节包含的溯源系统建设、基础设施配备、技术规程、标准操作规程、基础设施改造、专家评审等投资。)。

四、奖励扶持内容

根据不同种养植(殖)品种及其基础规模(详见附件)、标准化产地初加工厂房性质,给予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

(一)对于企业新建县内未曾成功创建过的新品种中药材GAP基地。通过重庆市药监局延伸检查且在官网公示或已有处于流通销售环节的中药饮片并在包装上标示有“药材符合GAP要求”的基地,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单个基地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于县内企业已创建成功过的中药材品种,后续新建基地或扩大种植面积且通过市药监局延伸检查并在官网公示或已有处于流通销售环节的中药饮片并在包装上标示有“药材符合GAP要求”的基地,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单个基地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五、奖励期限

2026年1月1日后建成的中药材GAP基地。

六、奖励扶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主体申报

申报中药材GAP基地建设的中药材生产单位,应参照《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要求和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发布的《中药材GAP实施技术指导原则》及《中药材GAP检查指南》,向所在乡镇(街道)提起申报,申报材料均须符合上述规范原则。申报主体须按程序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1. 硬件奖励申报(申报时间节点:硬件设施建成后)

(1)中药材GAP基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2)城口县中药材GAP创建奖励申报表(包括种植基地面积、与基地规模匹配的人员人数、设施设备、仓储物流、初加工厂房面积)(详见附件);

(3)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所用设施设备详细信息,信息化追溯样板产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证明材料(包括土壤、水源、大气以及重金属、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检测报告等);

(4)明确使用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自主进行的优良品种选育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相关规定;

(5)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规程,统一的种植或养殖技术规程,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质量检验规程,包装、放行与储运技术规程;

(6)文件管理规程;

(7)内审计划;

(8)投诉处理、退货处理和召回制度;

(9)带动周边就业人员名单。

(二)审核复核

企业提交的奖励申报材料,须经过相关单位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合议终评。

1. 形式审查:乡镇(街道)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初审后报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由专班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

2. 现场核查:由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核定评审专家组,到申报单位和基地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评价意见;

3. 合议终评: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合议终评专家组,根据技术审查、现场核查意见给出核定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对经现场核查不符合中药材GAP基地建设指导与核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本次GAP基地创建资格。

(三)奖励资金兑付

基地通过验收合格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县林业局按程序兑付给创建申报主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项目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管理机制

(一)各中药材GAP基地所在乡镇街道要定期检查GAP基地台账和档案建立情况,要配合做好中药材规范化发展工作,做好与农业、林业、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准确为基地提供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服务。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委:整合中药材产业扶持政策,推动联农带农机制与GAP基地建设深度融合。加强中药材种植技术指导,严格打击非法使用禁用农药,推广合理用药;加大适宜中药材播收的机械化推广应用力度,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中药材种子种苗选育培养和供给、基地和种植(养殖)规划、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采收加工、质量控制等技术指导和服务。2.县林业局:监督林下经济(如仿野生种植)的生态合规性,牵头指导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确保森林资源保护与产业协同发展。3.县市场监管局:做好基地药用要求、产地加工、质量检验等指导,协调市药监局对GAP基地延伸检查,管控中药材流通市场质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协助指导完善药品追溯体系。4县卫生健康委:协同做好中医药产业发展布局、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养殖)、采收加工及生态种植等指导,协同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公开透明采购地产中药饮片;5.县医保局:支持将符合医保条件并标识GAP的中药饮片,按规定优先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6.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奖励资金的审核及拨付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

(三)中药材GAP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专家、行业协会不定期对不同种养植(殖)基地上传到追溯平台上的批次生产记录进行核查,并且根据追溯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基地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与核查。对已核定的基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 提供虚假申请核定信息的;

2. 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 基地管理数据严重缺乏和不合格的;

5. 在环保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6.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使用违禁品的;

7. 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创建中药生产企业应与被联结的中药材生产企业签订中药材保底收购协议,按照收购当期市场价收购中药材;若当期市场价格低于保底价格时,以保底价格收购中药材。

(五)不诚信企业退出机制。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收购中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售卖中药材的中药材生产企业,经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查实后,3年内不得申报创建中药材GAP基地。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中药材GAP基地创建规模基准表

2.  城口县中药材GAP创建奖励申报表


城口县中药材GAP创建奖励申报表


牵头申报单位:(盖章)

联合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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